(2015)都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定安、王紫娟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邵其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某,居民。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锦芬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其峰与被申请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诉称:我的儿子孙某某和被申请人王某生有一子一女,孙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不幸去世。被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10月6日改嫁。因王某改嫁后从未履行监护职责,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我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对两个孩子无监护能力,故申请由我担任两个小孩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王某辩称:申请人所述情况不错,我同意将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某系被监护人的祖父,被申请人王某系被监护人的母亲。申请人孙某的儿子孙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9月5日生一女孩孙某,于2009年3月5日生一男孩孙某。孙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申请人王某改嫁。因王某新建立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被监护人孙某、孙某一直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亦不履行监护职责。现申请人孙某以被申请人王某无监护能力为由,申请将孙某、孙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王某亦同意变更。为证实王某不具有监护能力,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明朗村委会、兴化市中堡镇龙江村委会的证明,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并提供了其丈夫的就诊记录,以证明自己经济困难,没有监护能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明朗村委会、兴化市中堡镇龙江村委会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残废医学证明书、就诊记录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情况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建立新的家庭后,因经济困难不承担对两名被监护人的抚养义务,亦不履行对两名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孙某、孙某一直由申请人孙某抚养,随申请人孙某共同生活。根据王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无监护能力。故对申请人孙某要求变更孙某、孙某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某不再担任孙某、孙某的监护人,变更孙某、孙某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孙某。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锦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十一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取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