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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初字第74号原告赵红梅。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平,董事长。原告赵红梅因与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阚红艳并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何宜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梅撤回对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745元,减半收取13387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872.5元,由原告赵红梅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若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