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初字第74号原告赵红梅。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平,董事长。原告赵红梅因与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阚红艳并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何宜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梅撤回对被告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745元,减半收取13387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872.5元,由原告赵红梅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若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