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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万利与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7号原告周万利,男,汉族,贮木场值班员,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艾崇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艳,该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第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胡向阳,贮木场副场长。原告周万利诉被告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万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万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万利负担。审判长  朴秀兰审判员  奇贞花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