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德法与王洪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法,王洪倩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786号原告苏德法。委托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法与被告王洪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德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德法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德法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