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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敖某与被申请人高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160号申请人:敖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赤土板路。被申请人:高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被申请人:黎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涂家庄。申请人敖某与被申请人高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或黎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或黎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其他相应的财产及在外债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