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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9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晓丽、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孙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时常酗酒打骂原告,两人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孩子还小,且我身体有××需要人照顾,请求法院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婚生子孙某乙,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有时会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无根本性的冲突。2013年被告因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臂功能全部丧失,为治疗花费十多万,现正在治疗过程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原告感情受挫,双方不能和睦相处,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经开庭质证记录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有着较深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中虽然偶尔发生争执,但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且现孩子尚小,被告又因故致残,正在治疗中,双方应该共同面对困难,维护家庭的和睦,这样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从本院主持调解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只要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仍可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贤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