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富某某与付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富某某,男,蒙古族,2011年9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吴某,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付某,男,蒙古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吴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富某某抚养费800元/月(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付某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的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付某的工资收入(800元/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富某某,扣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