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志刚诉王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王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王志刚,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阵,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王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刚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宏伟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