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贾彭与严九先、翟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彭,严九先,翟建利,满城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4-1号原告贾彭。被告严九先。被告翟建利。被告满城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法定代表人翟伟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翟建利所有的冀F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其担保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贾树辉所有的冀F号名爵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