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守明与杨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张守明。委托代理人郭衍浩,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婷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守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原告张守明承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