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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64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