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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袁得才与葛玲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得才,葛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袁得才,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玲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袁得才与葛玲霞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申请标的为6500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5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葛玲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其在147团的兑现款已被我院扣留,要等待年底才能兑现。现被执行人葛玲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袁得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