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立申请王亦涛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少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少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