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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魏某,女,30岁被告于某,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