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陆井彦与李梦琴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井彦,李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686号申请人:陆井彦,男,汉族,1965年06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梦琴(又名李梦芹),女,汉族,1941年11月16日生。关于陆井彦申请执行李梦琴(又名李梦芹)所有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梦琴(又名李梦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0月28日前按生效的(2015)太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梦琴(又名李梦芹)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