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05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05345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诉讼代理人刘云霄,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王畅,地址:德惠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0.0元,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