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5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