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存思与王永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思,王永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高存思。被告王永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思诉被告王永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存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存思撤回对被告王永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存思负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