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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存思与王永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思,王永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高存思。被告王永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思诉被告王永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存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存思撤回对被告王永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存思负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