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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12号原告方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自2013年9月起与原告分居至今,并且被告自2013年9月至今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在审理中自认其也已离开户籍地。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户籍虽然在上海市杨浦区政旦东路XXX号XXX室,但是其长期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