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桑素勤与郁长胜、郁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素勤,郁长胜,郁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048号原告桑素勤。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受桑素勤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光英(受桑素勤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长胜。被告郁少敏。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受郁长胜、郁少敏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滢(受郁长胜、郁少敏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君(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素勤诉被告郁长胜、郁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素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素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郁长胜、郁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桑素勤负担。审判员 顾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