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孟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邴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