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汾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蹇某等与汾阳市峪道河镇下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某,文某,汾阳市峪道河镇下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民执字第42号申请人蹇某,系死者蹇洪鑫之父。申请人文某,系死者蹇洪鑫之母。被执行人汾阳市峪道河镇下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艳德,该村村委会主任。蹇某、文某申请执行汾阳市峪道河镇下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及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0720.8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9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及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桂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