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望祥、蔡郁斌、陈长江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望祥,蔡郁斌,陈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5413号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德芬,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望祥,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蔡郁斌,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长江,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李望祥。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后,可以重新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16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西才审 判 员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