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勇行、顾付香与李子行搁置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行,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顾付香,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子行,男,汉族,住东明县。李勇行、顾付香与李子行搁置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子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58310.8元,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子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3733.1元,已履行3662元,又于2015年10月29日交到法院案件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勇行、顾付香于2015年10月2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军义审判员 逯 鸣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嫚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