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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卫与被告杨安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卫,杨安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常卫,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杨安石,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卫与被告杨安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卫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原告常卫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常卫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杨丽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照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