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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21-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免交)。审 判 长  王世修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声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