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刘峰峰、付俊杰、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峰(371523198906240573),经理。被执行人:刘峰峰,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俊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学民,男,汉族,住址同上。XX与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刘峰峰、付俊杰、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现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并由茌平县创伟木业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二十天,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执行担保人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申请执行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拍卖了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一宗,拍卖成交价为6649400元,过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6201167.16,执行费58600元,剩余执行款389632.84,扣除执行费22600元,已过付给申请人XX3677032.84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27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