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与刘××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委托代理人王砚,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委托代理人秦XX(系被上诉人王二×之妻)。上诉人刘××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砚、被上诉人王二×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元,退还上诉人刘××。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全超速录员 郭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