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令凤与宋桂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凤,宋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令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宋桂芹,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宋桂芹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令凤与被告宋桂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凤和反诉原告宋桂芹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令凤和反诉原告宋桂芹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令凤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宋桂芹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令凤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反诉原告宋桂芹负担。审 判 长 朱万山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录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