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70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2年6月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程某,男,汉族,1971年01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