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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70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2年6月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程某,男,汉族,1971年01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