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洪与凌朝禄、刘兴愚、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凌朝禄,刘兴愚,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98号申请人:刘洪,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凌朝禄,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刘兴愚,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安圣泉陡石坡。法定代表人:凌朝禄,经理。申请人刘洪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凌朝禄、刘兴愚、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洪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凌朝禄、刘兴愚、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洪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203房地证2011字第36959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婧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巧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