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侯昆与宋浩、闫醒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异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侯昆,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宋浩,无业。被执行人:闫醒坤,无业。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宏宇洗煤厂,住址唐山市开平区兴业工贸院内负责人:闫醒坤,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侯昆诉被告宋浩、闫醒坤((2014)北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浩、闫醒坤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侯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唐山市开平区宏宇洗煤厂为第三人,经查唐山市开平区宏宇洗煤厂系被执行人闫醒坤的个人独资企业,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宏宇洗煤厂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宏宇洗煤厂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侯昆清偿债务10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4151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