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学孝与被申请人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虎,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学孝因与被申请人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学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依据的兰州村七组村民联合信是七组组长王生强蒙蔽欺诈所为,兰州村七组多名村民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是依据村民议事规则通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请求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的土地租赁协议所涉土地,属兰州村七组所有,该协议内容所涉土地租赁属村集体财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决定,故原审以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意处分村集体财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第五种情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土地租赁协议属无效协议并无不当。本案所涉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兰州村七组村民对此不认可,并就此向月牙泉镇党委、政府和人大以联合信的形式反映,申请人虽提出兰州村七组村民联合信是七组组长王生强蒙蔽欺诈所为,但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以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以被申请人兰州村七组村民是否联名反映为由,故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协议签订是依据村民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但该协议签订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且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协议上签字的村组议事会成员对签订该协议的程序及事实陈述前后不一,村组议事会成员签字确认,是否能够代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均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李学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学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