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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朱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朱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盖腾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