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