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豪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1416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明。被执行人豪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340号华泰国际大厦1105室。关于陈爱明与豪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00元,执行费98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