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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银、邹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邹国强,王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乐尼亚,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耀华,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国强,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被告王银,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邹国强、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判员  胡斌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