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引进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