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钟某某,男,1982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界牌乡。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界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被告刘某某不在家为由,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