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伊士美与王宗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伊士美被执行人:王宗良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宗良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