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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海蓉与周金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蓉,周金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051-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蓉,居民。被执行人周金监,居民。申请执行王海蓉与被执行人周金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周金监、薛婵于2016年12月底还款3万元,于2017年12月底还款3万元,2018年12月底还款4万元,从2019年12月底开始,每年还款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周金监有一期不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另如被执行人周金监在两年内拿出90万元给申请人,则申请人让出盐城市盛世华城小区18幢1501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翀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