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上官杰、孙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上官杰,孙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365”数字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周飞。被执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被执行人上官杰,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北关正街25号0904号。被执行人孙瑞林,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18号3单元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上官杰、孙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经字第897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和孙瑞林在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前述查封的房屋、股权均已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我院已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发送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款。经查被执行人再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