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军翠、彭琦、彭静、彭志礼、陈树先与孔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翠,彭琦,彭静,彭志礼,陈树先,孔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黄军翠,女,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彭琦,男,200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彭静,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彭志礼,男,1941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陈树先,女,1944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孔爱林,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黄军翠、彭琦、彭静、彭志礼、陈树先与孔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孔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爱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爱林存款26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