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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大庆关村。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新安村四组。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7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