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大庆关村。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新安村四组。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7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