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方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太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0834052—7。法定代表人南运城,段长。被执行人太方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国道209线K879+800米公路上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申请被执行人太方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了晋公运运罚(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晋公运运罚(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生龙执行员 耿创幸执行员 吕飞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