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刑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黎钦祥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658号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黎钦祥减刑的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川东监狱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该罪犯判决计算的刑期依然将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计入了已经执行的刑期,该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同时黎钦祥因漏罪被公安机关侦查前服刑期间,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建议对黎钦祥暂缓提请减刑为由,又于2015年10月29日提交了《关于撤回罪犯黎钦祥减刑案件的建议》,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黎钦祥减刑的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黎钦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川东监狱撤回对罪犯黎钦祥提请减刑的建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