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褚蔚与青岛文鹏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蔚,青岛文鹏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88-1号申请执行人褚蔚。被执行人青岛文鹏职业培训学校。申请执行人褚蔚与被执行人青岛文鹏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398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文鹏职业培训学校主动来本院缴纳案款以及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2941元,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