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7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7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黄骅市中心路农业银行门口,携带枪支被他人发现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枪支收缴,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手枪一支;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的家中再次追缴长枪一支,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陈某的供述、田某甲、刘某的证言,沧州市公安局枪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肖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