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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井立军诉李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立军,李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92-2号原告井立军,男,28岁。被告李爽,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立军与被告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立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爽价值24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井立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爽价值2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