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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龙贵与路桥华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58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广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来源:百度搜索“”